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概述

2020-02-02 14:40:44 来源:江西基层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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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常考点,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即列出具体事例,选择相应的罪名。

根据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同时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认定具体犯罪的罪名。首先,交通肇事罪主体需符合规定,从年龄的角度考虑,其应符合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从精神状况的角度考虑,其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交通肇事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再次,交通肇事的客体在刑法学界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侵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有认为是侵害交通安全,也有认为是侵害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后,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明确了构成此罪需有实际损害结果,即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而后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重大损失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交通肇事罪的学习过程中,除对基本的构成要件掌握外,还应当掌握考试中易出现的重点与难点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总结而言,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主要分成几种情形进行区分。第一,无逃逸情形,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考试中,如若出现案例题,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定罪量刑。

【例题】(单选)赵某和妻子王某参加朋友的婚礼后,由赵某驾车回家,王某坐在后排座位上,赵某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一个小学生,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该学生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乘车人即王某指使逃逸,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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