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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军转: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2019-04-15 14:16:48 来源:

 

第三章 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在中直和省直驻南昌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全省其他地区中直、省直单位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分配;各设区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由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分配(其中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中直、省直单位的,按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派遣)。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可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工作需要且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竞争考试等办法安置,考试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对分配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适当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人员,给予3年适应期,对分配到企业单位人员,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各设区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各种艰险任务中有突出贡献和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如受聘任职数限制,职改部门要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5年内,保留所增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对突破非领导职数安置转业干部的单位,同时增加非领导职数,所增加的编制和非领导职数,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属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按增加的编

制增加年度拨款。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和各接收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明确其具体工作岗位与职务,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单位及职务表》,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定,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为了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接收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可视情注明单位及职务等级,直接分配,单位不得拒收。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按其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 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报到落户及待遇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凭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配偶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凭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未经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接收单位报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后,可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接收单位半年内发现其原患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可将其退回部队。

第十九条 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均按企业同类人员管理,他们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分配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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