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29)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内设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0)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将省戒毒管理局调整为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31)优化省审计厅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省审计厅。
不再保留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32)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省商务厅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物价局牌子。
(34)组建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35)组建省广播电视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6)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将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保留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外国专家局。
(37)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商务厅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职责整合,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38)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粮食局。
(39)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0)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仍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41)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更名为省扶贫办公室,保留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42)将省政府研究室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43)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44)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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