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通知》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
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通知》还提出,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
在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同时,切实防止和严厉查处“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试点贫困县要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通知》强调,试点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方案确定的计划整合资金,依据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使用管理,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
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省级分配给已脱贫摘帽县的资金增幅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切实保障已脱贫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强化省负总责,各省要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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